近日,省水利厅(省湖泊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总体规划》获省政府批准,并印发市、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湖泊保护总体规划》范围为省政府发布的第一批及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上的所有湖泊,包括水面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湖泊和100亩以下的城中湖,共计为755个。对一般湖泊的各保护目标提出技术要求;对省级试点湖泊调整功能定位、复核并划定水功能区,提出各湖泊各主要功能保护规划。
规划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及《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湖泊保护的主要内容,综合考虑我省湖泊所在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趋势及湖泊的地位作用,考虑到湖泊前期规划工作基础较差,按照“试点带动、方法引导、分期实施”的原则,确定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
规划根据湖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湖泊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湖泊功能定位及水功能区划的原则;复核及调整省级试点湖泊功能定位及水功能区划。提出湖泊形态保护规划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基于湖泊水资源保护现状,提出水资源保护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基于湖泊生态现状,提出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基于湖泊监测现状,提出湖泊监测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明确事权划分,进行省、地市、县三级政府职能划分,对湖泊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对省级试点湖泊,确定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及政策法规,制定湖泊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定湖泊保护分期实施内容。
省政府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湖泊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湖泊保护责任,加大湖泊保护投入力度,完善湖泊保护各项工作机制,抓紧编制各地总体保护规划和单个湖泊保护规划,认真落实《规划》明确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保障《规划》顺利实施。《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加强对涉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湖泊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大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工作力度,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规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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