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单独两孩”政策经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现就“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生育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1、符合两孩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的界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2、再婚的单独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条例》第十八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生育证件的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并提供夫妻双方及其单独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街道(乡镇)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级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违法生育的认定和查处
1、中央《决定》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前(2013年11月15日以前),符合单独条件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按照政策外做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2、中央决定后(2013年11月15日及以后)、省条例修订实施前符合单独政策生育的(2014年3月27日以前),按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执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3、省条例修订实施后(2014年3月27日及以后)符合单独政策生育的为政策内。
TEL:027-87275763 EMAIL: hbsy_bgs@163.com
Copyright 2005-202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