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要点最新解读
作者:薛媛 陈磊    来源:机电设计处     日期:2017-05-09

        4月21日至24日,我院派员参加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专项资金申报暨节能报告编写评审操作实务专题培训班。培训班特邀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家发改委宏观院)、国家节能中心、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北京市节能评审中心等部门专家,对2016年12月颁布、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解读,其要点内容总结如下:

         1.节能报告编写及审查要求所有的项目均要出节能报告单行本,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但要出节能报告单行本以备查。

        2.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时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送可研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节能审查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节能报告编制团队要求:应覆盖项目所属行业的各主要专业,比如:水利项目应包含规划、水工、建筑、机电金等专业人员,报告编写要从行业特点出发,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不能跨行业编写项目节能报告。

        5.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6.节能审查验收:验收设立目的在于强化监管,形成闭环管理。拟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由企业自主验收并由节能审查机关审批,率先在江苏、宁波、云南等地试点。

        7.违规行为处罚措施: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节能审查意见,并对建设单位等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就因为存在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已开工建设,对节能评估工作重视不够、把关不严,导致节能报告内容失实,实际建设情况与能评要求不符等情况,被通报批评纳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从事节能评估相关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对我院项目的节能报告编制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希望各单位、部门予以重视,认真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我院节能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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